杉杉股份和董事长郑驹被通报批评,或还因信披问题遭股民索赔

admin 阅读:86 2024-11-09 06:38:56 评论:0
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11月7日,杉杉股份发布上交所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1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杉杉股份及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经查明,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存在通过利用供应商、工程施工方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累计占用17.88亿元,其中2022年1—6月资金占用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亿元;2022年全年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亿元;2023年1—6月发生额4.5亿元,余额为1.71亿元;2023年全年发生额8.08亿元,余额为0.8亿元;2024年1—4月发生额1.5亿元,余额为0亿元。上述2022年资金占用利息、2023年、2024年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杉杉控股已于2023年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杉杉股份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2024年5月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在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时,遗漏披露了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132.04万元,需要对2023年度非经常性损益进行调整。更正后,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2775.61万元,占更正前披露金额的11.25%。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于2023年1月3日支付给关联方宁波化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化繁)4.5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2023年4月3日支付给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0.7亿元作为购房税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予以补充披露。2023年1月,公司拟以单价不低于7.5万元/平方米、总价不低于人民币8.96亿元购买关联方宁波化繁持有的君康广场A栋办公楼。后因宁波化繁与配资方出现分歧,导致解质押无法完成,产证分割办理遇到障碍,公司管理层要求暂停交易并退回预付款,公司先后于2023年6月28日和2024年4月1日收回预付款4.5亿元和0.7亿元。此外,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支付给关联方上海君盛通达置业有限公司(由宁波化繁控制,君康广场的产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君盛通达)6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2024年8月3日,公司针对前述事项予以补充披露称,2024年1月,关联方宁波化繁完成配资方变更,公司重启相关交易,公司于1月25日与关联方君盛通达签署《售楼意向合同》,拟以单价不低于7.5万元/平方米、预计总价不低于人民币8.96亿元购买君康广场A栋办公楼。其后,公司再次与对方协商取消交易,截至2024年4月1日,相关预付款项及利息已全部收回。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杉杉股份及时任董事长郑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李凤凤,时任财务总监李克勤,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莹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值得关注的是,6月27日,杉杉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日前,杉杉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2024〕3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宁波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对此,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表示,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已明确取消前置程序,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损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凡是在2022年8月12日至2024年4月25日之间买入,且在2024年4月25日收盘时继续持有杉杉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99)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天眼查显示,杉杉股份实缴资本225822.32万人民币,并已于2022年完成了定向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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